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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已開業地政士務必依照地政士法第33條規定加入地政士公會後執業,避免受罰

  • 分類:地政類
  • 發布單位:地籍科
  • 發布日期:108-09-30

一、依地政士法第33條規定地政士登記後,非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地政士公會,不得執業。
二、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領有開業執照,未加入公會者,處新台幣3萬

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請已開業之地政士務必加入地政士

公會,以免觸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