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地政士法第33條規定地政士登記後,非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地政士公會,不得執業。 二、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領有開業執照,未加入公會者,處新台幣3萬 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請已開業之地政士務必加入地政士 公會,以免觸法受罰.
一、依地政士法第33條規定地政士登記後,非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地政士公會,不得執業。 二、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領有開業執照,未加入公會者,處新台幣3萬
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請已開業之地政士務必加入地政士
公會,以免觸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