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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地撥用作業手冊

各級政府機關間如因公務或公共使用目的需用其他機關管理之公有土地時,應辦理撥用手續。辦理公地撥用之程序,依土地法第26條規定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另依國有財產法第38條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得申請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