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列冊管理作業係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死亡後,繼承人超過1年沒有辦理繼承登記,經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申請登記;逾期未申請繼承登記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2.地政機關列冊管理之土地或建物,其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應註明列冊管理機關、日期及文號。故民眾可申請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中查知所繼承之不動產是否經地政機關列冊管理。
3.各地政事務所於每年4月1日公告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資訊,請繼承人依限申請登記時,除通知繼承人外,公告期間都會將該年度之資料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