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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繼承登記的時機?


     申辦繼承登記的時機?

     (  一)、凡已登記之土地、建物,如登記名義人死亡,應由繼承人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
     ( 二)、已逾期或已被列冊管理的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物,仍可在列冊管理期滿前申辦繼承登記。

 

    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