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之姓名與戶籍有同音異字、筆劃錯誤,或住址與戶籍記載不符、不全等情形,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2條規定,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於申請登記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登記。
本縣99年9月1日清查「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之土地」公告筆數計711筆。為保障自身權益,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於受理申請登記期間內(自99年9月1日起至100年8月31日止共1年),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所轄之地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登記。上開公告土地屆期如無人申請登記,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雲林縣政府代為標售,如未完成標售,則囑託登記為國有。標售所得價金儲存於「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權利人得於10年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雲林縣政府申請發給之,10年期滿無人領取者歸屬國庫。
*申請登記之相關規定
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土地辦理申請登記之相關規定:
※ 公告期間:99年9月1日至99年11月30日。
※ 受理機關: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
斗六地政事務所:斗六市、古坑鄉、莿桐鄉、林內鄉。
斗南地政事務所:斗南鎮、大埤鄉。
西螺地政事務所:西螺鎮、二崙鄉、崙背鄉。
虎尾地政事務所:虎尾鎮、褒忠鄉、土庫鎮。
北港地政事務所:北港鎮、元長鄉、水林鄉、四湖鄉、口湖鄉。
臺西地政事務所:臺西鄉、麥寮鄉、東勢鄉。
※ 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
※ 申請登記所需文件: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申請人身分證明。
4.更正原因證明文件。
5.權利書狀。
6.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異議處理:
主管機關辦理公告時(含清查地籍後之公告及案件經審查無誤後之公告),土地或建物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針對公告事項 如有異議,應以書面並檢附證明文件向辦理公告之主管機關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