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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未定有期限地上權者」公告

 


「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未定有期限地上權者」公告

 

    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98年3月31日起至民國98年6月29日止共 90日。

   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 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

   申請登記之期間: 自民國98年3月31日起自99年3月31日止共1年。

 

       *公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