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或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且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之土地及建物公告 詳 細 內 容: 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97年9月18日起至民國97年12月17日共90日。 受理申報機關:本府 『民政處』。 申報之期限:自民國97年9月18日起至98年9月17日止共1年。 公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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