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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正和君、施養志君、施美智君、施養武君等4人申請發給地籍清理土地價金,經審核無誤,公告周知徵詢異議。

  • 分類:地政類
  • 發布單位:地籍科
  • 發布日期:107-10-05

公告字號

府地籍一字第1072716024A號

公告依據

地籍清理條例第14、15條及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

內容


一、土地及建物標示:雲林縣四湖鄉安慶段1295地號等7筆土地,詳清冊。
二、原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大成合名會社。
三、權利人及應繼分:施正和(372/3240)、施養志(12/270)、施美智(12/270)、施養武(12/810)。
四、權利種類:所有權。
五、權利範圍:詳清冊。
六、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07年10月12日起至民國108年01月12日止,共3個月。
七、土地權利關係人對公告事項如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八、代為標售土地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時,按代為標售土地之價金,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實收利息發給之。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依該土地第二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自登記國有之日起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