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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府代為標售106年度第1批第1次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

  • 分類:地政類
  • 發布單位:地籍科
  • 發布日期:106-06-15

公告字號

府地籍一字第1062708367A號

公告依據

地籍清理條例第13條第1項、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4條第6款及第6條

內容


一、本批代為標售土地之標示面積土地使用情形他項權利設定訂定耕地375租約、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詳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106年06月29日至106年09月28日止共3個月。
三、受理投標期間自民國106年09月01日至106年09月28日上午9時開啟信箱時止,逾期寄達者不予受理。
四、開標時間地點:於民國106年09月28日上午10時整準時假本府第一辦公大樓4樓第一會議室開標,惟如颱風或突發事務宣布停止上班,順延至恢復上班首日同一時間地點開標,不另行公告。
五、得參加投標對象:
(一)依法得在中華民國領土內取得土地之公私法人及自然人,均得參加投標。
(二)外國人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17條至第20條之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及相關法規之限制。
(三)標售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規定之耕地,得參與投標之私法人必須為該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
六、具有投標資格者請至本府地政處網站地籍清理專區下載投標單、投標信封及投標須知,或於標售公告之日起至開標前1日辦公時間內,向本府地政處地籍科領取,或檢附收件人詳細地址之回郵信封(請貼郵票)函索(請自行考量郵寄作業時間,如因函索寄送致延誤投標者,概不負責)並請依投標須知規定填寫,郵遞投標。
七、有關標售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管制情形及地籍資料,請投標人或主張優先購買權人自行向都市計畫、地政等相關機關查詢。
八、已達標售底價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價額相同時以抽籤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惟決標後10日內,若有依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者自得由其主張之。
九、本公告依本條例第13條規定代替對優先購買權人之通知,決標後之決標金額將揭示於本府公告(佈)欄及網站10日,符合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時,應於決標後10日內預繳相當於保證金之價款,並檢附本標售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之身分證明等相關文件,以書面向本府申請承買,未依上開規定於決標後10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及繳納相當於保證金之價款者,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另本府有通知次高標價投標人應買情形時,亦將於本府公告處及網站揭示次高標價金額10日,符合規定之優先購買人應於本府公告10日內依上開規定辦理。其優先購買權人及優先順序依本條例第12條規定如下:
(一)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本款優先購買權之順序,已登記之先後定之。
(二)基地或耕地承租人。
(三)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
(四)本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10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之占有人。
十、相關權利人對標售土地有須依本標售辦法第19條規定申請暫緩標售者,應於民國106年9月10日前(以郵戳為憑)檢具理由及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逾期不受理。
十一、開標前有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21條停止標售、第22條暫緩標售或其他特殊原因制情況變動等情形,由開標主持人於開標當場宣佈停止開標,標封原件退還投標人不得異議。
十二、標售之土地一律按現狀辦理標售,其土地及建物實際情形,與一切應辦手續,概由得標人自理,本府不負任何瑕疵擔保責任。
十三、其他事項詳「雲林縣政府代為標售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投標須知」。
十四、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錯誤,以本府公告欄公告者為準。
十五、本標售案相關資料及公告文之附件「雲林縣政府代為標售地籍清理土地清冊暨投標須知」請至本府地政處網站地籍清理專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