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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辦竣103年度第1批第1次及第2次地籍清理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其權利人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

  • 分類:地政類
  • 發布單位:地籍科
  • 發布日期:104-12-10

公告字號

府地籍一字第1042703724C號

公告依據

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第2項

內容


公告事項:
一、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及建物標示、登記名義人、第2次標售底價:詳見案附土地囑託登記國有公告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104年12月10日起至民國105年03月11日止共3個月。
三、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斗六分行之「雲林縣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3專戶」。
四、保管處所住址:雲林縣斗六市中山路72號。
五、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各土地及建物登記完畢之日(詳如清冊)起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六、土地權利人應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15條規定及其施行細則第13條、第18條、第22條、第23條及第27條至第30條等相關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發給。
七、申請發給之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並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後,依該土地或建物第2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之。
八、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錯誤,以本府公告(佈)欄公告者為準。
九、價金申請書表請逕至本府地政處網站(網址:http://www4.yunlin.gov.tw/land)/便民服務/表單下載/地籍科/地籍清理-代為標售未能釐清權屬土地_土地價金申領下載,或於辦公時間內,向本府地政處地籍科或本縣各地政事務所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