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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_本府100年度第1批地籍清理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

  • 分類:地政類
  • 發布單位:地籍科
  • 發布日期:101-12-19

本府辦竣地籍清理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其權利人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

公告字號

101年12月19日府地籍字第1015706156B號

公告依據

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第2項

內容


主旨:本府辦竣地籍清理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其權利人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
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向本府申請發給價金,公告週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及建物標示、登記名義人、第二次標售底價:詳見案附土地囑託登記國有公告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10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02年3月20日止共3個月。
三、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斗六分行之「雲林縣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3專戶」。
四、保管處所住址:雲林縣斗六市中山路72號。
五、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各土地登記完畢之日(詳如清冊)起10年內。
六、土地權利人應依地籍清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發給。
七、申請發給之土地價金,經審查無物並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後,依該土地或建物第2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