爰此,本縣依國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各級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內容,製作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編定適當使用地,並實施管制。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作業,應依據『全國國土計畫』之國土功能分區劃設條件及劃設順序,,以及雲林縣國土計畫(以下簡稱本縣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內容之指導,並依據《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草案)第五條規定,研擬本縣國土功能分區繪製說明書,作為本縣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之說明。
爰此,本縣依國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各級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內容,製作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編定適當使用地,並實施管制。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作業,應依據『全國國土計畫』之國土功能分區劃設條件及劃設順序,,以及雲林縣國土計畫(以下簡稱本縣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內容之指導,並依據《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草案)第五條規定,研擬本縣國土功能分區繪製說明書,作為本縣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