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規劃簡介

《國土計畫法》經立法院104 年12 月18 日三讀通過,105 年1 月6
日公布,並於同年5 月1 日起施行。依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土
計畫法施行後2 年內,內政部應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內政部已於民
國107 年4 月30 日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全國國土計畫施行後3 年內,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本府已
於110 年4 月27 日公告雲林縣國土計畫(府城都一字第1103608547B
號),並於110 年4 月30 日生效。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施行後4 年
內,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預計民國114 年4
月底前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屆時《國土計畫法》將全面實施,國土計畫將
取代區域計畫。
承上,本縣依國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
畫公告實施後,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各級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內
容,製作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編定適當使用地,並實施管制。國土功能分區
劃設作業,應依據「全國國土計畫」之國土功能分區劃設條件及劃設順序,
以及雲林縣國土計畫(以下簡稱本縣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內容之
指導,並依據《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草案)第五條規
定,研擬本縣國土功能分區繪製說明書(以下簡稱本計畫),作為本縣國土
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