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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據時期之會社、組合,性質類似現今之公司法人、合作社,台灣光復後如未依法辦理公司、法人登記,即非法人,依法不應為登記主體。依地籍清理條例第二章規定,原權利人或繼承人應申請更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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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土地辦理申請登記之相關規定
  ※ 公告期間:98 年7 月至98 年8 月(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為之公告為準)
 ※ 受理機關: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
 ※ 申 請 人: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
 ※ 申請登記所需文件: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申請人身分證明
     4.會社(組合)登記簿謄本及股東(組合員)光復前、後戶籍謄本
     5.株主台帳(及股東名簿,為「有限會社」或「株式會社」時檢附)
     6.株劵(股票)(為「株式會社」時檢附)
     7.組合員名冊、股權證明(為「組合」時檢附)
     8.其他證明文件,如股東股權變更文件、清算證明文件、財產目錄、
             會社定款(公司章程)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