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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項 規定 公告情形說明 公告資料
第一款 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87年4月29日八七府地用字第8707101號公告

108年12月24日府地用一字第1082721130A號公告劃設

第一次公告:

87年4月29日八七府地用字第8707101號公告文暨94年5月5日府地用字第09407015572號公告文

第二次公告:

108.12.24雲林縣土地法第不得私有公告文

第二款 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經相關單位表示本縣無天然形成之湖澤,無須劃設  
第三款 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108年12月24日府地用一字第1082721130A號公告劃設

108.12.24雲林縣土地法第不得私有公告文
第四款 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108年12月24日府地用一字第1082721130A號公告劃設 108.12.24雲林縣土地法第不得私有公告文
第五款 公共交通道路

視個案由交通相關單位依法就實際情形予以審認之

 
第六款 礦泉地 本縣無溫泉露頭,無須劃設  
第七款 瀑布地

以個案審認方式,依性質洽詢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確認

 
第八款 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109年6月7號府地用一字第1092710029號公告劃定

109.6.17公共需用之水源地公告

湖山水庫庫區蓄水範圍地籍初步套繪土地清冊

第九款 名勝古蹟

本府經相關單位表示本縣無依森林法劃設之「自然保護區」亦無劃設「名勝」

古蹟應逐案洽中央或地方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案審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