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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府辦理「第2次代為標售103年度第1批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結果。

  • 分類:地政類
  • 發布單位:地籍科
  • 發布日期:104-04-28

公告字號

府地籍一字第1045706848B號

公告依據

地籍清理條例第11、13條。

內容



一、各筆土地標示、權利範圍、標售底價、保證金金額、標售情形、詳開標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104年4月28日至104年5月8日止,共10日。
三、有關優先購買權之規定:以公告代替優先購買權人之通知。依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2條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人及優先順序如下:(一)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二)基地或耕地承租人。(三)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四)本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十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之占有人。前項第一款優先購買權之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四、符合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人請依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9至12條,於決標後10日內,預繳相當於保證金之價款及檢附下列文件,以書面向本府為承買之意思,逾期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一)身分證明文件。(二)預繳相當於保證金價款之證明文件。(三)申請人為土地占有人者,並應檢附第十一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四)申請人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之繼承人者,並應檢附記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但戶籍謄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五)申請人為基地或耕地承租人者,並應檢附租賃契約書或經法院判決租賃關係存在之確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其為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者,並應檢附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租約登記資料。(六)其他經中央地政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