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告_第1次代為標售101年度第1批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價金已存入專戶

  • 分類:地政類
  • 發布單位:地籍科
  • 發布日期:102-04-26

本府已將第1次代為標售101年度第1批地籍清理土地(高厝林子頭段310-1地號等6筆土地)價金存入本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3專戶,土地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公告週知。

公告字號

雲林縣政府102年4月29日府地籍字第1025702946A號

公告依據

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及第6條規定辦理。

內容


主旨:本府已將第1次代為標售101年第1批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之土地價金存入本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3專戶,土地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及第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已知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知姓名或名稱及住址、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102年4月26日起至民國102年7月25日止共計3個月。
三、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斗六分行之「雲林縣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3專戶」。
四、保管處所住址:雲林縣斗六市中山路72號。
五、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2年2月23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2年2月22日止10年,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六、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第22條及第23條等相關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政處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