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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第6章第35條「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公告

  • 分類:地政類
  • 發布單位:地政處
  • 發布日期:99-07-01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內容


以神衹、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之土地,現為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且能證明登記名義人與現使用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確係同一主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