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00266791號 修正「加強防範偽造土地登記證明文件注意事項」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加強防範偽造土地登記證明文件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部長 徐 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