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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32條規定同時申請更正及繼承登記之簡化申請事宜

  • 發布單位:地政處

內政部100年1月17日台內地字第0990261728號函釋同意,地籍清理第32條規定之登記名義人於土地總登記後死亡,其繼承人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申請更正登記,同時申請繼承登記者,得簡併以一件繼承登記案件申請,並俟審查無誤後依該條例第8條規定踐行公告3個月程序,以徵詢異議。內政部函文詳如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