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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第35條疑義函

  • 發布單位:地政處

國土測繪法第35條第35條
經營測繪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或申請公司之營利事業(或營業)登記證及
其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或申請技術顧問機構之技術顧問機構登記
證及其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測量技師及測量員資格證明文件;其為受聘者,並應檢附受聘同意書。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行檢附之文件。
建築師依建築師法規定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測量業務者,以及工程
技術顧問公司、技術顧問機構、技師事務所或營造業置有測量或相關專業
技師,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技師法或營造業法規定經營之測繪
業務係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