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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防疫政策,不動產專業人員執照或證書(證明)效期延長至110年9月1日

  • 分類:地政類
  • 發布單位:地籍地價科
  • 發布日期:110-05-21

一、地政士開業執照、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及不動產經紀人證書之有效期限介於110年5月1日至8月31日屆期需換證而未能換證者,延長至110年9月1日,並應於期限內完成換證。

二、申請換證時,其核發執照或證書(證明)效期,應回溯自現有核發執照或證書(證明)效期截止日之翌日起算。